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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文峰、孙文婷、文山州永发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许文峰,孙文婷,文山州永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开远市。法定代表人:丁代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敏,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文明,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执行人:许文峰,男,彝族,1982年生,住云南省建水县。被执行人:孙文婷,女,汉族,1983年生,住云南省建水县。被执行人:文山州永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文山市开化镇七花南路。法定代表人:许永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文峰、孙文婷、文山州永发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开民二初字5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发现(2015)开民二初字第541号民事调解书出现错误情况,本院(2017)云250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2015)开民二初字541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2017年7月17日再审决定,撤销原审(2015)开民二初字541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2执3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陆国论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