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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开发区科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津市华鑫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开发区科维电子有限公司,河津市华鑫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807号原告:承德市开发区科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树红,经理。被告:河津市华鑫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阳村乡西辛封。法定代表人:杨风山,经理。原告承德市开发区科维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津市华鑫源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承德市开发区科维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开发区科维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开发区科维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4元,由原告承德市开发区科维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伟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