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翠平与孟凡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平,孟凡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12民初817号原告:李翠平,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孟凡栋,男,1978年9月6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李翠平与被告孟凡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凡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李翠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将3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14年10月1日前还清。双方未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孟凡栋未答辩。原告李翠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李翠平与孟凡栋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日,被告孟凡栋向原告李翠平借款30,000元,原告将3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后,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李翠平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被告在借条右下方签名捺印,落款时间为2014年7月1日。同时,该借条下方还写明了借款截止到2014年10月1日,以车床作抵押的内容。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2017年3月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孟凡栋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孟凡栋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孟凡栋借原告李翠平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长期拖欠不还,显属不妥,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孟凡栋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凡栋欠原告李翠平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孟凡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绪龙审 判 员 李洪顺人民陪审员 房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子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