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8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池林平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致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林平,陈致远,陈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8682号原告:池林平,男,1968年0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其芳,上海市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致远,男,1994年06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伟,男,196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刘祖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蔚,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池林平诉被告陈致远、陈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池林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夷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