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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异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异93号申请执行人: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458号。法定代理人:胡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徐家宝,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武汉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3-85号万豪国际雅典娜座15层16D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80号。法定代表人:彭忠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办理了名称变更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将名称变更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应当由变更后的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此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二、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向申请执行人国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汉金审判员  刘洪新审判员  龚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桂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