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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柯盛华与陈伟俊、雷保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盛华,陈伟俊,雷保华,吴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柯盛华,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陈伟俊,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雷保华,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畲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吴建波,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柯盛华与被执行人陈伟俊、雷保华、吴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雷保华名下坐落于龙泉市金穗园A幢西单元206室的房产已另案拍卖并成交,但因该房产抵押在工商银行龙泉支行,拍卖后并无余值。另一被执行人吴建波名下坐落于龙泉市河阳公寓一期B14幢1单元202室的房产和其名下车牌号为浙K×××××的车辆本院也已另案查封,但实车下落不明,本院已另案进行布控。现被执行人吴建波被我院布控抓获,其表示没有能力偿还,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决定对其司法拘留。被执行人陈伟俊、雷保华去向不明,本院亦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债权暂无法实现。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叶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