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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叶政、贾卫斌与姚艳艳、丁艳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政,贾卫斌,姚艳艳,丁艳,朱建飞,黄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叶政,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申请执行人贾卫斌,男,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姚艳艳,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丁艳,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朱建飞,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黄德胜,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叶政、贾卫斌与姚艳艳、丁艳、朱建飞、黄德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110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