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205民初634号原告:杨某,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郭松生,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翁源县人,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廖某,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委托代理人:肖学锋,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诉被告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25日,原、被告在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位于曲江××马坝镇大丘麻(双星公司旁)的土地,男、女双方各一半,其中女方分得龙塘米业公司(粮食加工厂)厂房及机械设备所占的土地(经男女双方签名在图纸上确认各自所得的土地),同时该机械设备归女方所有,龙塘米业公司的经营权归女方,男方协助女方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在女方经营龙塘米业公司期间,女方每月支付8000元给男方(女方经营龙塘米业至少10年)。”“龙塘米业公司(粮食加工厂)的债权和该加工厂的仓库存蓄物全部归男方所有,龙塘米业公司(粮食加工厂)的债务全部由男方负责偿还,女方不负责偿还。”2013年1月7日,原、被告在韶关市曲江区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2015年11月1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对复婚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以代被告归还了龙塘米业公司的债务648411.5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其代被告归还的债务648411.5元。诉讼过程中,本案因必须以中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另一案生效后,恢复本案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欠原告648411.5元,定于2017年11月3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5142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传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