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5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圣忠、王可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圣忠,王可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5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圣忠,男,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王可顺,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圣忠与被执行人王可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019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圣忠于2016年0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3450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可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圣忠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可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王可顺尚欠陈圣忠执行款70350元及案件受理费2145元,申请执行费1307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