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山与义乌市若素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山,义乌市若素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129-2号原告:周山,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义乌市若素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朱村B区5幢3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刘正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山与被告义乌市若素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元(已减半),由原告周山负担。审 判 长 傅多娇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人民陪审员 黄以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