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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3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多维联合集团香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多维联合集团香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0民终3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馨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光明,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多维联合集团香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红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莹,公司员工。上诉人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多维联合集团香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4民初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已向北京多维联合集团香河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完毕5万元,北京多维联合集团香河建材有限公司于当天向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14,696.5元(包括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之前支付的货款864,696.5元);2、剩余货款100,864.5元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前(包括当天)支付,北京多维联合集团香河建材有限公司于收到甲方货款的当天向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开具同等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多维联合集团香河建材有限公司于收到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剩余全部货款后的3日内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3、上述款项,由于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帐户已被查封,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将用个人帐户将款项转入北京多维联合集团香河建材有限公司的对公帐户。4、如各方未履行相关义务,每逾期1天,违约方需向守约方以1,015,561元为基数,以该基数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作为违约金。5、一审案件受理费1168元及保全费1040元由北京多维联合集团香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元由沈阳亿启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章水审判员  罗丕军审判员  崔玉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 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