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欣欣与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欣欣,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670号原告:陈欣欣。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80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原告陈欣欣与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陈欣欣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欣欣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