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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欣欣与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欣欣,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1670号原告:陈欣欣。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80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原告陈欣欣与被告沈阳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陈欣欣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欣欣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