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2民初2223号原告王超,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负责人李彦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作如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国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原告王超系冀J×××××号货车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于青县小不点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青县小不点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保险金额为324000元的车辆损失险,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1月18日零时起至2017年11月17日二十四时止。二、2017年2月12日15时50分,何云龙驾驶该车在省道223线(汾张线)岳家湾村口附近与梁朝武驾驶的晋J×××××重型自卸货车追尾,造成车辆损坏,为处理交通事故,原告支付施救费20150元。三、冀J×××××号货车车损数额经本院委托鉴定为46050元。四、2017年7月17日,青县县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伍支行出具权益转让通知书,将本次事故的保险权益转让于原告王超。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冀J×××××号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间内,该车发生保险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王超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且保险单约定的第一受益人已将保险权益转让于原告,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原告的车损数额经鉴定为46050元,该鉴定系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所出具,鉴定程序及鉴定结论并无违法之处,被告保险公司虽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原告实际支付的施救费20150元,系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综上,被告保险公司共应向原告王超支付保险理赔款66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给付原告王超保险理赔款66200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至原告王超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县新华西路支行的62×××66账户中。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湘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