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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前仁、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前仁,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吴前仁,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公司管理人员,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6279442N。法定代表人:刘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前仁与被执行人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民终5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宜春新世界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或在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6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兰 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