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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451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1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朱寿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安徽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87年4月2日出生,住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25元,由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