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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终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孔令新、李德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令新,李德平,吴骞,李光灿,淄博煜祥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新,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永峰,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宁,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德平,男,196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岭,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霞,山东诚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骞,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灿,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审第三人:淄博煜祥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邹家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君,经理。上诉人孔令新因与被上诉人李德平、吴骞、李光灿、原审第三人淄博煜祥建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孔令新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应当进一步核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以确定该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2013年10月21日,王君、陈启宁(甲方)与李德平(乙方)、吴骞(丙方)、李光灿(丁方)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该合作经营协议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应当追加王君、陈启宁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孔令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玉忠审判员  孙广学审判员  宋欣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泽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