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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齐占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占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占明,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间市。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占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雨昕、袁明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至1月31日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齐占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行至河间市景和镇“洗车人家”门市,在该门市内盗窃行车记录仪26台、氙气大灯10套、硬盘录像机1台、音响2台、平板液晶电视机1台等物品,价值14780元。2017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齐占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行至河间市行别营乡东大汉村的“信通科技”门市,在该门市内盗窃手机29部、录像机摄像机19台、电脑显示器8台、电脑键盘鼠标12套、路由器21台、监控摄像头44台、音响3台、电视机1台、电脑配件等物品,价值33594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齐占明的供述、被害人曹某、张某1等人的陈述,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7】37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占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占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至1月31日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齐占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来到河间市景和镇“洗车人家”门市,在该门市内盗窃行车记录仪26台、氙气大灯10套、硬盘录像机1台、音响2台、平板液晶电视机1台等物品,价值14780元。2017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齐占明驾驶桑塔纳2000型轿车来到河间市行别营乡东大汉村的“信通科技”门市,在该门市内盗窃手机29部、录像机摄像机19台、电脑显示器8台、电脑键盘鼠标12套、路由器21台、监控摄像头44台、音响3台、电视机1台、电脑配件等物品,价值33594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齐占明供述证实,2017年正月初的一天凌晨12点多,其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汽车,携带钳子、扳手等作案工具,来到景和镇留念桥的一个洗车店,在该店内盗窃行车记录仪26台、氙气大灯4、5套、低音炮一个、监控刻录机1台、液晶电视机1台。2017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其驾驶黑色桑塔纳2000汽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行别营乡东大汉村一个修电脑的门市,在该门市内盗窃手机30部、三四十个键盘、十几个鼠标、十几个耳机、3个刻录机、十几个摄像头、2个路由器、4个电脑显示器、2个电脑主机、2套音响。2、被害人曹某陈述证实,2017年1月31日11时,其在留念桥的经营的“洗车人家”店被盗。被盗的物品有黑色平板液晶电视机一台、电脑一台、刻录机一台、行车记录仪30台、云某5台、氙气灯10套、汽车坐垫3套、低音炮音响2个、监控刻录机1台。3、被害人潘某(曹某之夫)陈述证实,其家被盗的监控刻录机有唯一的设备编号6239680647,该刻录机正被人使用。这个人使用该刻录机在家里安装了几个监控探头,其通过这个设备编号登陆相应软件在这人家中视频监控中发现这人叫齐占明。并陈述了被盗物品与证人潘某陈述基本一致。4、被害人付某陈述证实,信通科技是其和张某1在东大汉合开的,2017年3月21日发现该门市被盗,其被盗31部手机、2个蓝牙话筒。5、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其被盗的物品有电脑显示器8台、电脑主机2台、电脑一体机1台、电脑键盘鼠标12套、路由器25台、音响3台、监控摄像头55台、监控录像机8台、电视机1台、电脑配件若干、现金700元左右。6、扣押物品、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2017年4月6日,河间市公安局将在齐占明住宅搜查出的24部手机、4台录像机、2台音箱、11台摄像机、4个电脑键盘、4个行车记录仪予以扣押。2017年5月27日,河间市公安局将扣押的24部手机发还被害人付某;3台录像机、1台音箱、11台摄像机、4个电脑键盘发还被害人张某1;4个行车记录仪、1台录像机、1台音箱发还被害人潘某。7、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认字〔2017〕3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手机、录像机等物品的认定价格为48374元。8、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证实现场及扣押物品情况。9、发票复印件证实,2012年4月5日,潘某在河间市信发商厦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电视机一台。10、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08)安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齐占明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8月20日刑满释放。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齐占明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齐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齐占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占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占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物尚未退还的部分依法责令被告人齐占明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于凤柱审判员  魏红芳审判员  薛新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