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小兰与张方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兰,张方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1311号原告:张小兰,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张方练,男,成年人,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张小兰与被告张方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小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兰的撤诉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小兰负担。审判员 向晓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