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韩健、钟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健,钟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韩健,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钟传波,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本院执行韩健与钟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钟传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1024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珂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