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1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乐甜与被执行人施立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甜,施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乐甜,女,2012年8月14日出生,住台山市。被执行人:施立新,男,1966年9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本院(2016)粤0781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施XX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35364.24元及利息、受理费347元给申请执行人李XX。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号牌号码为粤JA27**的小型汽车,由于该车辆现去向不明,故目前无法扣押处置。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方展校审判员 黄小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财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