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305号原告马某,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冯某,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马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负担。审判员 支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