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红卫与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卫,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53号原告:张红卫,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幸福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段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红卫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建筑基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红卫诉称,其与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未央区草滩街办王家棚村桩基工程中的部分桩基工程交于原告施工。原告于2014年8月5日完工,并与童年8月28日开具结算清单。被告除前期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44671.3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将本案移送,遂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地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应当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遂请示我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故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办王家棚村,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张 鸿审判员 程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雷 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