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68号原告:王某,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许某,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王某与被告许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谭自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2年9月2日前,许某承包泌阳县郭集镇某中教学楼期间租赁其架木,下欠租赁架木款25000元,损坏丢失租赁架木折合人民币3350元,合计28350元。2012年9月2日,许某父亲文全生经手写下租赁架木款25000元欠条。2016年元月29日文全生证明损坏丢失租赁架木折合人民币3350元。许某为躲避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拖欠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许某偿还原告拖欠的架木款合计2835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案时提供的三份书证显示欠款人为文全生,其无法证明该原告与被告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据此以许某为被告系主体不适格,故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