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任某、张梓琳与张道伟、石淑侠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梓琳,张道伟,石淑侠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716号原告:任某,女,1992年2月14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张梓琳,女,201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理人:任某(张梓琳母亲),住安徽省淮��市杜集区。以上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宾宾,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道伟,男,1961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石淑侠,女,1961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任某、张梓琳与被告张道伟、石淑侠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许 磊审 判 员 张庆红人民陪审员 刘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任慧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