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辖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启萍与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阜阳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吴启萍,阜阳市肿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淮路287号,组织机构代码48500116-6。法定代表人:王洪巨,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宗瀛,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家鑫,该医院职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启萍,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肿瘤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河滨东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03485880770X。法定代表人:陈志军,该医院院长。上诉人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吴启萍、阜阳市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2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上诉称:吴启萍前次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阜阳市肿瘤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次诉讼仅提供了三次在上海华山医院的住院病历,阜阳市肿瘤医院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只有上诉人是被告,应按照其住所地确定管辖,因蚌山区人民法院为蚌埠市中院指定的医疗纠纷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吴启萍本次诉讼是因出现新的损伤有新证据而提起,其曾在阜阳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是否应对吴启萍的新损伤承担责任,应由实体审理予以裁判,故阜阳市肿瘤医院作为本案被告并无不当。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故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一审被告之一的阜阳市肿瘤医院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