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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木顺、庄珠恩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木顺,庄珠恩,薛德众,陈有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木顺,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暂住:贵州省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庄珠恩,男,1979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暂住:贵州省盘县红果经济开发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庆,系贵州滴水律师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610706987。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百亚文,系贵州滴水律师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58740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德众,男,1982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安文,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910511757。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范嘉军,系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65660。原审第三人:陈有能,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上诉人陈木顺、庄珠恩因与被上诉人薛德众、原审第三人陈有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木顺、庄珠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18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元军审判员  谭茶芬审判员  韩德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夏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