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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5执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东云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云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4160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东云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伟。关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广东云峰能源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广东云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2016)粤01民终10660号案的案件受理费29492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但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经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41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童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