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嘉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中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嘉洁物业有限公司,郭中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2民初965号原告:锦州嘉洁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毕再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宁,该公司职员。被告:郭中朋,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告锦州嘉洁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中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锦州嘉洁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嘉洁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锦州嘉洁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海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