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文彪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刑初23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文彪,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初中文化,上饶县煌固镇城管中队队员,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艳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初至5月份,被告人林文彪先后三四次容留同事徐波在自己位于煌固镇黄塘村林家的家中二楼卧室内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文彪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现场照片、上饶县公安局现场检查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彪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文彪能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文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 煌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人民陪审员 邓水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