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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5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玉强、俞岳英等与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玉强,俞岳英,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5467号原告:俞玉强,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原告:俞岳英,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被告: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县前西街18号(现道园路92-96号)。法定代表人:金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智荣、杨力佳,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俞玉强、俞岳英诉被告长兴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俞玉强、俞岳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玉强、俞岳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俞玉强、俞岳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姚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