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与安兆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安兆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遂平,系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兆志,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渑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兆志公用燃气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已超出法定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华晟燃气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