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恢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韦义明、周万权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义明,周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韦义明,男,汉族,广东省人,1957年1月1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施申文,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万权,男,汉族,舒城县人,年龄不详,住舒城县。申请执行人韦义明与被执行人周万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万权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全权委托代理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书超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