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丽琼、江晓丹、XX明、张云霞、林陈志、黄北魏、彭美清、黄兴肃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张丽琼,江晓丹,XX明,张云霞,林陈志,黄北魏,彭美清,黄兴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0号。负责人:边松风,西安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张丽琼,女,住西安市。被执行人:江晓丹,女,住西安市。被执行人:XX明,男,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张云霞,女,住陕西泾阳县。被执行人:林陈志,男,住陕西泾阳县。被执行人:黄北魏,男,住陕西泾阳县。被执行人:彭美清,女,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黄兴肃,男,住福建省宁德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张丽琼、江晓丹、XX明、张云霞、林陈志、黄北魏、彭美清、黄兴肃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证执字第4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丽琼、江晓丹、XX明、张云霞、林陈志、黄北魏、彭美清、黄兴肃支付借款本金1138204.03元,利息、复息、罚息130798.03元、执行证书申请费5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明名下有闽XXXX**嘉鹏牌车一辆、闽XXXX**北京现代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XX明名下闽XXXX**嘉鹏牌车一辆、闽XXXX**北京现代牌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