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722号申请人:刘某某,女,汉族,1994年7月17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希山,平原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邢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1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刘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邢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刘某某银行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拥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