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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汪公雪与王延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公雪,王延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283号原告:汪公雪,男,1945年6月11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臣,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年,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昌茂花园A号楼2号网点。负责人:黄伟明,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顺城街98号。负责人:谷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公雪诉被告王延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公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公雪以告诉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公雪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晶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