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田春艳诉被申请人尹小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春艳,尹小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612号申请人:田春艳,女,汉族,1984年2月21日生。被申请人:尹小坤,男,汉族,1978年6月24日生。申请人田春艳诉被申请人尹小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春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尹小坤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田春艳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春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尹小坤名下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