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李应金与刘定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金,刘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707号申请人:李应金,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凉水井路59号。被执行人:刘定强,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官仓镇三合村山堡组10号。本院在执行李应金与刘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2执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令狐斌审判员 陈刚刚审判员 黎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露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