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李应金与刘定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应金,刘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707号申请人:李应金,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凉水井路59号。被执行人:刘定强,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官仓镇三合村山堡组10号。本院在执行李应金与刘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2执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令狐斌审判员  陈刚刚审判员  黎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露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