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宁龙与易意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龙,易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宁龙,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易意成,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龙与被执行人易意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裴 炎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劲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