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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苏红艳与刘心平、宋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红艳,刘心平,宋阳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1249号原告:苏红艳,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仁,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霭芬,广东泓业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心平,女,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宋阳国,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苏红艳与被告刘心平、宋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9日,原告苏红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8244元,减半收取计41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35元,共计6957元,由原告苏红艳负担。审判员 赵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柯佩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