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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朱洪铨、朱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朱洪铨,朱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22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法定代表人:徐江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一武,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罗照,男,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朱洪铨,。被告:朱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朱洪铨、朱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洪铨、朱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12元,减半收取490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刁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