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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梨树县林海镇夏甸子村民委员会诉四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林海镇夏甸子村民委员会,四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3行初35号原告:梨树县林海镇夏甸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百成,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殿忠,1968年4月26日出生,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谚妮,吉林天利人律师事务所。被告: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韩福春,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林海镇夏甸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四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梨树县林海镇夏甸子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林海镇夏甸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 涛审判员 王玉川审判员 李本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