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自健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自健,吕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浦城县红浦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坤平,局长。被执行人张自健,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吕忠英,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浦城县。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自健、吕忠英行政非诉一案,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3]第4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13254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自健、吕忠英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35000元,对未执行到位的27825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浦计生征字[2013]第406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林伟审判员 季建英审判员 詹先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