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与张青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张青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682号原告: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尹村镇大宁铺村。法定代表人:张国锋,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国,隆尧县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青国,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隆尧县。原告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连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隆尧县尹村镇大宁铺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李新芳代理审判员 王学亮代理审判员 李贺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