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奎屯市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海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市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海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奎屯市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622813-9。法定代表人:徐启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豹,男,1990年4月14日出生,回族,住奎屯市农七师。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市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3766元,执行费355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豹向申请执行人奎屯市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案款235600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素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