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5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临安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竺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安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竺伟,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保73号申请人临安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玲珑街道庆仙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59509419G。法定代表人任勤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玮,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竺伟,男,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被申请人楼英,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市。申请人临安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竺伟、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临安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竺伟、楼英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临安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竺伟、楼英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淑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