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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康桂君与李薪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桂君,李薪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3375号申请执行人康桂君,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李薪颖,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康桂君与被执行人李薪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李薪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康桂君欠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薪颖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佳审判员  计晓光审判员  刘皓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荣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