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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蒙平、邓军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王蒙平,邓军,段文罡,李彦军,于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398号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广场街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薛元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明,男,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仪州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蒙平,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邓军,男,1981年2月3日���生,住华亭县。被告:段文罡,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李彦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于斌,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华亭县。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蒙平、邓军、段文罡、李彦军、于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蒙平、邓军、李彦军、于斌对此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5万元,利息157480.27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以后息随本清),本息合计507480.2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王蒙平、邓军、李彦军、于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9日,借款人邵峰以扩大汽修厂为由,在原告处贷款35万元,并签订《个人借款申请书》《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同日被告王蒙平、邓军、李彦军、于斌自愿为借款人邵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原告签订《贷款担保承诺书》、《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年,借款期限自2013年8月19日至2015年8月19日,执行年利率10.26%,逾期年利率15.39%。贷款已于2013年8月19日发放,贷款发放后借款人邵峰归还本金10000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借款人邵峰共计四次清偿贷款利息23366.50元。贷款到期后借款人邵峰未按期归还结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邵峰概不还钱,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邓军的送达地址和电话无法通知被告邓军应诉,法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74元,退还原告甘肃华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