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彭艳与姚天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艳,姚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艳,女性,汉族,1982年02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姚天国,男性,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彭艳与姚天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立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