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新华、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华,李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华,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李拥军,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张新华与李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拥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巨野支行的工资账户存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审查,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24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李林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