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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东兴与苏亿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兴,苏亿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3043号原告:王东兴,男,1979年10月2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苏亿齐,男,1962年6月2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兴诉被告苏亿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诉。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东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吕海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邵彦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