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东兴与苏亿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兴,苏亿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3043号原告:王东兴,男,1979年10月2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苏亿齐,男,1962年6月2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兴诉被告苏亿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诉。经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东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吕海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邵彦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